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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試場規則:
一、考試鐘響前應即進入教室就座,無特殊原因,考試結束前不得提前離開試場。
二、考試時抽屜應淨空或桌子統一反轉,書包放置於教室前後方或前走廊,非應試用品(含水瓶)放置座位周圍或地板。
三、各班副班長應於考試當日在黑板上書寫考試時間、考試科目、應到人數、實到人數及缺考學生座號。
四、考生應自備文具,不得在考試時向他人借用。桌面上不得放置非考試必須之物品。必要時可使用墊板,但不得有與考試內容相關之圖形、文字印刷其上,墊板下不可放置任何物品與文件。
五、非應試用品含智慧型穿戴裝置(如手環;智慧型手錶等)請勿隨身放置。
六、電腦閱卷部分答案卡須以 2B 鉛筆畫記,答案卷應使用藍、黑色墨水的筆作答,否則該科扣5分;寫作測驗務必用黑色墨水的筆書寫,否則以0分計。
七、答案卡如有畫記不明顯或污損而影響電腦判讀時,依電腦判讀結果處理。
八、若遇計算部分,考生僅可利用試題空白處做計算,不得自行攜帶計算紙應試。
九、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十、考試時嚴禁調換位置、談話、左顧右盼、比手畫腳、故意發出聲響等搗亂考場秩序或舞弊行為。
十一、無特殊原因不得提前交卷或提前離開試場。考試結束鐘聲響起,應立即停止作答。等監試人員清點完答案卷並簽名無誤後,始可離開試場。
十二、考試期間不得飲食(含飲水)、嚼食口香糖….等,如因生病等特殊原因須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應於考試前告知監試人員。
十三、考生因病、因故(緊急事故)需暫時離座時;須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座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並列為試場紀錄,未經監試人員許可,擅自離座,不得繼續考試。
十四、考生有本規則所規定各種情節以外之其他不當行為者,得由監試人員予以登記,提請學務處依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處理,成績酌扣部分則提 交本校「學習評量委員會」審議。
貳、補考事項與成績處理
一、段考因故無法到考應事先請假(含公、喪、事假等),經學務處核准後,並持請假本事先向教務處申請補考。若臨時因病或重大事故請假,應事先通知導師,導師再通知教務處,並於返校當天補辦請假手續並補考。無故缺考或未依規完成請假手續者不得補考,一律以零分計。
二、段考補考(含作文)同學應於銷假返校當天到校後直接至教務處補考。
三、段考請假補考者,成績不列入段考優秀獎學金排名。
四、其餘未規範之突發事項則提送「學習評量委員會」審議。
參、違反試場規則處理辦法
第一類:舞弊行為
ㄧ、下列於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以零分計算,並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八條第七款,應予記大過。
1. 集體舞弊行為或脅迫其他考生協助舞弊。
2. 請他人頂替或頂替他人代考。
3. 以行動電話等通訊器材、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記憶功能之物品舞弊。
4. 抄襲、傳遞或交換試卷或答案。
5. 自誦、交談、暗號、手勢或作聲提供他人答案。
6. 窺視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7. 其他舞弊行為,情節嚴重。
第二類:違規行為
一、交談、嬉鬧、發出聲響或其他搗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依零分計算,並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八條第七款,應予記大過。
二、有下列違規行為之ㄧ,該科以零分計算。
1. 考試結束鐘聲響起即停筆,經監試人員制止後仍繼續作答,不聽勸阻者。
2. 任意毀損試卷或答案卷(卡)或惡意塗鴉或書寫謾罵、詆毀他人之文字、圖案。
3. 桌面上、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與該科考試內容相關文字或符號。
4. 寫作測驗未依規用黑色墨水筆書寫。
5. 未配合監考老師收答案卡(卷),監考老師離開教室後,仍未繳交答案卡(卷)。
6. 其他違反試場規則行為,情節嚴重者。
三、有下列違規行為之ㄧ: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5分;該生寫作測驗零分計算。
- 未經監試人員許可擅自離座或更換座位。
- 未將班級、座號、完整中文姓名寫在答案卷(卡)上,或基本資料畫卡有誤。
- 答案卡未依規定使用 2B 鉛筆畫記,答案卷未依規定使用藍、黑筆書寫。
- 自行攜帶計算紙應試。
- 考試時飲食(飲水),經制止未停止者。
- 考試結束鐘聲響起,仍繼續作答,經制止後停止者。
- 考試結束後,非蓄意延遲補交答案卷(卡),情節輕微者。
- 配戴智慧型穿戴裝置(如手環、智慧型手錶等,需自行保管),經監試人員提醒後仍繼續配戴。
- 其他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四、其餘未規範之突發事項則提送「學習評量委員會」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