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 109 年 11 月 3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90109796 號函辦理。
二、依「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指導員設置要點」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所指取得閩南語能力中高級以上認證,現行係指由教育部辦理之認證,合先敘明。
三、依據教育部 109 年 9 月 10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90119507 及 1090119507 號函,審酌各地方政府採認閩南語能力認證之實務情形,修訂採認閩南語能力證明,包括(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閩南語能力證明(二)其他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以下簡稱 CEFR )之閩南語認證考試有效合格證書。
四、上開閩南語能力認證之規範屬通案規定,係指除教育部辦理閩南語能力認證外,其他辦理閩南語能力認證考試單位得自行對照 CEFR 架構,並將相關研究、報告公告於其官網,證明所辦認證考試及合格證書符合公認標準,以供機關學校或民眾參考運用。
五、經查國立成功大學臺灣語文測驗中心所辦「全民台語認證」已於官網依 CEFR 架構公告分級對照標準表及相關研究、報告。是以,說明一各項規定所指閩南語能力認證,國教署後續亦將採認該中心所辦「全民台語認證」之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