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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註冊組長 - 教務處 | 2022-02-22 | 點閱數: 14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 月 2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013183 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
學弱勢學生實施要點」辦理。
二、為落實國民教育法第 5 條規定,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因
素及突發困境而輟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特補助弱勢
學童代收代辦費。
三、本案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經
導師確認)等三類學生,補助方式為中央-地方-學校之三級
協助防護,辦理流程如下:
(一)第 1 級防護:學校層級
1、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含學生家庭經濟受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無力負擔代收代辦費情形)由導
師主動提報,或接受家長申請後由導師確認。
2、導師初核確認後由學校彙整,學校尋求教育儲蓄戶協助。
(二)第 2 級防護:地方政府層級
1、學校經費不足時,提報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協助。
2、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或由社會資源協助。
(三)第 3 級防護:中央政府層級
1、縣市政府經費不足時,提報本署申請協助。
2、本署協助籌措經費並確保每位學生不因經濟因素失學。
(四)為使社會資源合理運用,並使教育機會均等,請貴校確依
上開流程辦理。
(五)請貴校教師於開學前應確實訪查學生生活情況,並於輔導
記錄卡提出輔導及協助計畫,學校彙整教師提報資料後,
召開審核會議提出研議,如有經費不足,請向本局提報申
請協助。
四、本案補助原則為:
(一)經費不重複補助原則: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關補
助或認養之學生。
(二)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含社會福利機制未
能照顧之學童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生。
五、檢附原函文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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