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效日期:自 108 年 7 月 1 日生效。
二)限制使用對象: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
三)實施方式: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四)非限制使用範圍:取得本署「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塑膠吸管;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
五)罰則:公告生效日起至 109 年 6 月 30 日之違規者第 1 次勸導、第 2 次告發; 109 年 7 月 1 日起違規者逕予告發。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1 條規定,違反使用規定者處 1,200~6,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