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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效日期:自108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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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使用對象: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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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方式: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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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限制使用範圍:取得本署「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塑膠吸管;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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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罰則:公告生效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違規者第1次勸導、第2次告發;109年7月1日起違規者逕予告發。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違反使用規定者處1,200~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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