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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6-01-21 | 點閱數: 190

轉知教育局115年1月15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150132790號函轉教育部115年1月1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4422D號函,有關教育部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部分條文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之1

一、上開法規修正重點簡述如下:
    (一)涉性別相關事件,修正為分別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調查。(第2條)
    (二)修正學校接獲檢舉後,校長應邀集外聘之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一人,及校園事件處理會議委員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各一人召開會議,決議是否受理。(第9條)
    (三)增訂學校接獲檢舉後,經校長召開之會議認定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者,學校應適用或準用該辦法規定辦理調查等後續事宜。(第9條之1)(配合此項修正,增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1。)
    (四)修正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決議調查之方式。(第13條)
    (五)增訂當事人接受訪談時,得請學校教師、家長或其他校內、外人員擔任輔佐人之規定。(第16條)
    (六)增訂本次修正生效前,已進行調查事件尚未終結者之過渡期間處理程序。(第62條)

二、詳細修正內容請參閱附件修正法規及教育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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