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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市府112年7月10日府人給字第1120850544號函,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第2點、第6點及第5點附件,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
旨揭修正內容簡述臚列如下:
一、修正各級學校校長及專設幼兒園園長之健康檢查補助額度,由每年補助1次,每次最高新臺幣八千元,修正為每次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二、修正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如有住院事實者,均得給予公假2日。
三、修正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2年1次覈實給予公假1日前往受檢。
修正規定及總說明、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