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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局112年3月24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120368265號函,有關修正「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旨揭修正重點簡述如下:
一、修正規定內有關調用教育局之年資與積分採計,皆增修為「調用本局與所屬機關及本府體育局」。
二、有關108至110學年度具備生活科技或資訊科技教師證之特殊超額、介聘規定已不適用,皆予刪除。
三、酌修附表一積分核給標準中之在該校之進修研習或教育專業訓練規定文字。
詳細條文及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