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轉知市府111年12月26日府人給字第1111657775號函轉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20703號函,有關「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經行政院訂定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一案
該辦法係行政院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修正規定訂定,明訂加班費支給基準、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與下限、補休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另有關市府所屬人員待命時數之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將由市府依據該辦法第4條規定訂定另案函知。
行政院函、發布令影本、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閱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