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 吳如意 - 教務組 | 2026-02-02 | 點閱數: 3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21 日臺教文(三)字第 1150000841 號函辦理。

二、請學校於規劃辦理海外營隊時,應留意合作單位之經營穩定性與合作紀錄,並審慎評估合作單位之實際教學與管理能力,加強對校外教學與海外交流合作之行政指引與風險提醒機制,以保障學生學習品質、生活安全與家長權益。

三、另請學校依本局 113 年 8 月 14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131118777 號函示,對於合作之留遊學業者及所簽契約應善盡監督之責,以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及國外留遊學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