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 年 6 月 30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75879A 號函辦理。
二、依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辦理。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處理不適任教師程序,國教署研擬專審會相關表格格式供學校參考使用。
三、專審會相關表格係提供學校就申請專審會處理不適任教師程序之參考,不適任教師之處理仍應依循教師法、解聘辦法及專審會辦法規定,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就個案具體事實及調查資料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