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7 月 1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90077856C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之身心障礙組註記次專長課程 6 組組別,分別為「情緒與行為需求專長」、「視覺障礙需求專長」、「聽力與語言需求專長」、「重度與多重支持需求專長」、「輔助科技需求專長」及「認知與學習需求專長」,各組最低應修學分數為 12 學分。
(二)為落實 107 年起行政院推動臺灣成為雙語國家政策,增列雙語教學重要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提供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註記次專長全英語教學專長或雙語教學專長課程,朝整體提升師資生英語能力,以推動生活、情境、跨領域之教學應用。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發布令及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第三點修正規定各 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