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客家委員會 109 年 5 月 26 日客會文字第 1096100613 號函及客家基本法第 14 條「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規定辦理。
二、為落實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該會訂定「109 至 110 年客語口譯服務實施計畫」(如附件) ,並提供客語口譯人員及口譯設備支援之服務,協助政府機關(構)以提供客語公共服務,並將服務擴及至民間企業及團體,以保障民眾聽、說客語之權利,進而推動客語進入公共領域。
三、各機關(學校)、單位如有需求,請於活動前 1 個月至網站(網址 https://forms.gle/dYibLtKrMJi5t1V49)「線上申請」,申請期程自即日起至 110 年 5 月 31 日止,口譯服務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
四、相關附件請至本府公務入口網「公文附件下載」區下載,本府以外機關請至網址 https://login.tainan.gov.tw/oda.aspx 下載;識別碼: 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