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教育部業於 112 年 10 月 19 日以臺教師(二)字第 1122604252A 號令修正發布「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做為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之依據,並據以發給各類教師證書,合先敘明。
二、考量在職教師已領有教師證書與新制教師證書名稱有異,於介聘、教師甄選、教學時恐有專長授課科目之疑義,教育部前於 109 年 1 月 15 日以臺教師(三)字第 1090004322 號函檢送「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提供參考,表內未列之證書,遇有適用疑義時,得由相關單位向教育部函請釋示,俾更新該對照表。
三、檢送更新版「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及修正說明一覽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