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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3-08-30 | 點閱數: 321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7 月 28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20101422 號函辦理。

二、 111 學年度本計畫各校所提申請之補助金額目前尚於國教署請撥經費中,待經費入庫,再另案知會各校請撥事宜。

三、 112 學年度依旨揭計畫所規定(詳如附件計畫),請本市各校依計畫補助項目於112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五)前:

  (一)上填報系統 18802 號填報相關資料並上傳已核章申請清冊掃描檔。

  (二)已核章申請清冊紙本,免備文寄至教育局課程發展科王姿敏老師收。

四、申請本計畫第伍點補助項目第三項「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者,請各校留意下列說明並請符合補助條件之教師另檢附下列文件送件申請:

  (一)經費概算表(正本)。

  (二)學校開立之教師修習學分同意書(影本)。

  (三)教師修習學分班之學生證或可茲證明文件(影本)。

  (四)以上文件請依序檢附,影本部份由任職單位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員職章。

  (五) 補助期間為 112 年 8 月 1 日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每週最多 2 節課,請學校核實申請。

五、上開各補助項目,請學校協助非語文專長、且於 112 學年度仍在修讀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之教師申請,各校就符合資格之教師以申請一次經費為限,故已於 111 學年度提報申請者,不得再行提報。

六、相關事宜請洽本土語文指導員王姿敏老師,分機 8325 ,網電 99226 ,信箱: zuming@mail.tainan.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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