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二、依上開規定,本市申請案受理時間訂於 110 年 10 月 1 日(星期五)至 10 月 31 日(星期日)止,說明如下:
(一)國民教育階段申請辦理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
1、應由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再由設籍學校協助,於申請截止日後 3 日內彙整完畢,寄(送)達官田區隆田國小,俾利憑辦賡續審議事宜。
2、設籍學校應指派專人至「臺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網站(http://nonschool.tn.edu.tw/)填報相關資料。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未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由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於 110 年 10 月 31 日前親送或掛號郵寄官田區隆田國小憑辦。
三、請各校留意作業期間及截止收件日期,以維護申請人權益。
四、本案承辦學校窗口為官田區隆田國小(臺南市官田區中山路 1 段 127 號總務處),旨揭申請書與實驗教育畫參考格式,可至上開網站文件下載區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