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7 月 7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00083401 號函辦理。
二、旨案參加對象:
(一)高中以下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
(二)新住民語言教師、華語師資生、華語輔導教學相關人員。
三、請有申請 110 年度華語補救教學課程之學校,務必派員參與並核予出席人員公(差)假登記。
四、研習時間及報名方式詳如附件。
五、檢附公文一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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