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國中三年級學生特殊情形得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之認定方式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11 月 10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90136867 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復依「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第 2 次會議」決議,貴校國中三年級學生若具下列特殊情形之一者,報經本局核准後得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一)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應以參加國中教育會考為原則,惟倘經貴校與家長共同召開 IEP 會議,評估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因障礙情形嚴重無法參加或可透過適性就學輔導安置管道入學時,得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二)重大傷病應屆畢業生: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評估因情形嚴重致無法參加國中會考時,應檢附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醫生評估診斷證明等相關資料報經本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