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 支給基準」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2 月 1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04620C 號 函辦理。 二、「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 代課實施要點」及「臺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 教保服務工作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將配合修正。
檢附教育部函令如附檔並自 106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