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家華 - 教導處 | 2025-03-06 | 點閱數: 25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2 月 27 日北市教人字第 1143036707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教師如欲經由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旨揭縣市服務者,請轉知教師旨揭事項。

:::

站內搜尋

行動 QR Code

https%3A%2F%2Fschoolweb2.tn.edu.tw%2F%7Ejyes_ww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sn%3D4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