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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3-08-07 | 點閱數: 195

臺南市安平區西門實驗小學 112 學年度

英語長期代理教師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壹、依據:

  • 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業要點等有關規定。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2 年 7 月 18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120899063 號函辦理。

 

貳、甄選名額及聘期:

一、類別:英語長期代理教師 1 名。

二、代理職缺:臺南市英語暨雙語資源中心代理教師 1 名。

三、錄取名額:

(一)英語長期代理教師:正取 1 名,備取 1 名。

 

四、聘期:即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

五、如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無條件解聘。

六、上述備取,以補足本次甄選應錄取之名額為限。如甄試成績未達 70 分,不予錄取,且經甄選委員會議決議後得予「從缺」,另備取名額得予酌減或取消。

叁、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9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

(四)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五)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參教育部 103 年 10 月 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108934 號函)

  1. 通過教育部 88 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2. 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者。
  3. 聽、說、讀、寫皆達到相當於 CEF 架構 B2(高階)級以上英檢者(含通過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 93 年度所辦「國民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
  4. 經縣市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並發給相關證明者。
  5. 具國小英語加註專長教師證者。

 

二、資格條件:

 

第 1 次

報名資格

  1.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

報名資格

  1.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1. 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

報名資格

  1.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 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 或大學以上畢業。

第 4 次

報名資格

  1.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 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 或大學以上畢業。

第 5 次

報名資格

  1.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 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 或大學以上畢業。

 

肆、公告時間、方式及簡章表件

一、一次公告時間: 112 年 8 月 7 日(星期一)至 112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一)

二、公告方式: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http://www.tn.edu.tw/index.htm

本校網站https://www.hmps.tn.edu.tw/

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代課人力系統http://104.tn.edu.tw/Jlist.aspx

三、簡章表件:上開網站下載使用(簡章、報名表、委託書、切結書)

伍、報名日期、地點及聯絡電話、應繳交證件及方式:

一、日期: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錄取人數額滿不再辦理第 2 次、第 3 次、第 4 次、第 5 次招考,惟是否額滿,請自行查閱教育局資訊中心及本校網站公告。

第 1 次報名時間

112 年 8 月 8 日(星期二)至 112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一)

上午 9 時~下午 4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 2 次報名時間

112 年 8 月 1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下午 4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 3 次報名時間

112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下午 4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 4 次報名時間

112 年 8 月 22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下午 4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 5 次報名時間

112 年 8 月 24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下午 4 時(逾時恕不受理)

二、地點及聯絡電話:本校教務處,電話: 06-3914141 轉 811

三、應繳交證件:

(一)報名表 1 份 。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影本 1 份。

(三)合格教師證(教程證書)正本查驗,影本 1 份 。

(四)最高學歷證件正本查驗,影本 1 份。

(五)教學檔案資料 1 份( A4 大小 5 頁以內)。

(六)退伍令或免服役證明正本查驗,影本 1 份 。

(七)英語或雙語試教教案一份。

(八)相當於 B2 級以上英語檢定合格證書。

 

四、方式:檢同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代理報名(通信報名不予受理)。

 

陸、甄試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

第 1 次甄試日期

112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請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第 2 次甄試日期

112 年 8 月 17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請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第 3 次甄試日期

112 年 8 月 2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請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第 4 次甄試日期

112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請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第 5 次甄試日期

112 年 8 月 2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請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二、地點:本校教務處 電話: 06-3914141 轉 811

 

柒、甄試方式及配分比例 :

一、試教(60%):

(一)範圍:自選領域學科或跨領域教學,請準備教案 5 份,另請自備教材、教具。

(二)時間:每人 10 分鐘。(第 9 分鐘響鈴 1 次,第 10 分鐘響鈴 2 次,立即結束)

(三)試教現場無學生。

(四)報考英語科,試教請全程使用英語。

二、口試與教學檔案(40%):

     (一)每人 8 分鐘。以推動雙語教育、英語教育與數位學習為主。

     (二)本校為實驗小學,以人文與自然環教為特定教育理念,有沉浸式英語、資訊與自然科技

相關教學經驗者尤佳。

三、甄試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

甄試總成績最高為 90 分,最低為 70 分,未達最低分數者,不予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依試教、口試等成績高低排序,兩科成績皆相同時,則由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決定。

 

捌、甄選結果通知、成績複查、公告錄取及報到

一、甄選結果通知: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審議甄選結果,以電話通知考生。

第 1 次甄選結果通知

112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第 2 次甄選結果通知

112 年 8 月 17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第 3 次甄選結果通知

112 年 8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第 4 次甄選結果通知

112 年 8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第 5 次甄選結果通知

112 年 8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二、成績複查

(一)成績複查時間:

第 1 次成績複查

112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3 時前

第 2 次成績複查

112 年 8 月 17 日(星期四)下午 3 時前

第 3 次成績複查

112 年 8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前

第 4 次成績複查

112 年 8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3 時前

第 5 次成績複查

112 年 8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3 時前

(二)凡欲申請複查成績者,限本人或委託人(需攜帶委託書)親自於上述時間,至本 校教務處以書面申請【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試教委員及口 試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三、甄選結果公告:錄取名單公告在教育局資訊中心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第 1 次甄選結果公告

112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4 時

第 2 次甄選結果公告

112 年 8 月 17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

第 3 次甄選結果公告

112 年 8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4 時

第 4 次甄選結果公告

112 年 8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4 時

第 5 次甄選結果公告

112 年 8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

 

四、錄取人員須接受本校教評會審查,審查通過後至人事室報到,教評會審查日期另行通知,如逾期未報到者,即予取消應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玖、其他: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本校校門及網路公告。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名資格,如於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應予解聘,尚未聘任者,註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錄取人員應於簽約後 7 日內繳交繳交勞動部認可之醫療機構所開具之體格檢查表予分發學校,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四、錄取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應享之權利與義務,則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7 條、第 8 條暨「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