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13 年 8 月 23 日南市社助字第 1131179731 號函辦理。
二、助學對象及助學金額
(一)一般助學及長期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長期助學不包含大專學校在學學生),致就學困難者。惟年滿 25 歲(含)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學學生或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助學對象。
(二)一般助學金額:
1.國小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2.國中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柒仟元整。
3.高中(職)組:
(1).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2).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捌仟元整。
(三)長期助學金額:
長期助學之學生,首次申請後由基金會不定期關懷其情形,最長助學至大學(專)畢業
1.國小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貳仟元至参仟元整,持續助學。
2.國中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參仟元至肆仟元整整,持續助學。
3.高中(職)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伍仟元整,持續助學。
三、申請條件
(一)、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除第(五)、(六)款得依實際狀況提供外,若有未齊全者,基金會將視為無效件處理。但經基金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證件齊全者優先審核。
1.助學金申請書。(需詳實填寫完整並簽名,空白及不完整敘述者均不予受理)。
2.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3.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4.申請學生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凍結戶、警示戶、結清戶不可使用)。
5.當年度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6.近期所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
(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二)、變故事由發生於六個月內者,請由學校轉介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專案辦理。
(三)、已由學校轉介獲得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者,如確有助學需要時,亦得申請基金會助學金(需依程序評估)。
(四)、基金會助學金之申請,一戶以一名為原則,惟符合申請資格子女在 4 名(含)以上者,得增加一名(請同信封郵寄),但助學名額由基金會審核決定。
四、申請時間:(以郵戳為憑)
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二十日止(國小、國中及高中組)及九月三十日止(大專組)。
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十日止(不分組別)。
五、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頒發時間:第一學期為每年十一月底前,第二學期為每年五月中旬前。證件齊全通過審核者優先核發。
(二)頒發方式:以匯款方式匯入受助學生金融機構帳戶為原則,如受助學生有特殊情形經基金會核定後,得以票據方式給付。
六、其餘資訊,請參閱行天宮網址(http://www.ht.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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