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8 月 2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30079315 號函辦
理。
二、旨案遴選簡章,擇要說明如下:
(一)服務期程:自 113 年 8 月 1 日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二)遴選資格:以現職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有藝術才能班
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之正式合格教師為優先,資格應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具藝術專長並具有五年以上之實際藝術才能班或藝術
才能資賦優異班教學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2、具有中央或地方藝術領域輔導團經驗,且服務成績優
良。
3、其他特殊資歷或條件者,具有證明文件。
(三)遴選類別及名額:舞蹈類,任教高中或國中 1 名。
(四)推薦方式:
1、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推薦: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學校經當事人同意,並依前款資格就具
有專業知能且工作熱忱之教師,向教育部推薦。
2、自我推薦:符合前款資格,且對輔導團工作具有熱
忱,並具備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課程與
教學、學生輔導及相關專業服務專業能力之教師,經
服務學校同意後,向教育部自我推薦。
三、申請方式:
(一)收件日:即日起至 113 年 8 月 9 日(星期五)止,請親送報
名資料或郵寄至臺北市 106016 師大路 31 號教育部藝術才
能專長領域輔導團工作計畫辦公室收。
(二)申請教師經審查合格者另行通知後續甄選事宜。
(三)資料不齊者得於 113 年 8 月 13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前完
成補件,逾時歉難受理。
四、有關簡章及報名相關事宜如有任何問題,請逕洽國立臺灣
師範大學音樂學系賴助理、李助理、鄭助理,電話:
( 02 ) 7749-3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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