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121199674 號 主旨:大陸委員會函以,請轉知貴機關所屬人員前往港澳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大陸委員會 112 年 9 月 12 日陸港字第 112050056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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