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欲申請複查成績者,請本人或委託人(需攜帶委託書)於 112 年 8 月 24 日(星期四)上午 11 時前攜帶准考證,至本校教務處以書面申請【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試教委員及口試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二、錄取人員名單俟複查成績結束後再行通知錄(備)取人員於期限內完成報到應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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