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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3-08-14 | 點閱數: 125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8 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高字第 1120106024 號

主旨:為規劃 112 學年度商借教師至本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及教務行政相關業務,請惠予推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 112 年 7 月 24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20098677 號函續辦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二、為辦理旨揭業務,本署擬於 112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或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優秀教師至本署支援旨揭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臉,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限:自 112 年 8 月 1 日(依實際報到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三)服務地點:本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及教務行政相關業務工作。
(五)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貴校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於 112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一)前,將當事人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本署承辦人信箱,本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本署商借教師簡歷表 1 份。

備註:有意借調者請經校長同意並告知人事室後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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