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4 月 19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20051973 號函辦理。 二、依民法之規定,限定未成年子女所訂定之契約,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故學生申辦就學貸款與承貸銀行所簽訂契約亦應依法遵循;如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行使同意權,導致學生無法申貸案,若屬特殊且緊急之狀況,學生家庭可申請民事法庭緊急監護認定,取得裁定書後以完成申貸流程,或循十二年國教免學費方案、急難救助金、各類獎助學金等其他助學機制,以協助學生順利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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