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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3-03-06 | 點閱數: 142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120296584 號

主旨:有關公務員於停(休)職期間得否於民間機構執行服務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稱「領證職業」所為之事務,詳如銓敘部
令釋,檢送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3 月 1 日部法一字第 11255416672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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