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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2-12-28 | 點閱數: 220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 1111680504 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教師親屬為解剖教學之大體老師,其逾百日期限,尚有未執行之喪假,得否續給喪假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1 年 12 月 2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10127400 號辦理。
二、檢附來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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