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 1111680504 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教師親屬為解剖教學之大體老師,其逾百日期限,尚有未執行之喪假,得否續給喪假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1 年 12 月 2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10127400 號辦理。 二、檢附來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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