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111451013 號 主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8 條、第 9 條,業經行政院於 111 年 11 月 7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1130288501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 111 年 11 月 7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13028850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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