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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2-10-18 | 點閱數: 173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111348987 號

主旨:有關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參加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詳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示,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10 月 14 日總處培字第 1110022140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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