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1 年 8 月 30 日編號第 205040 號公告辦理。
二、請同仁遇有與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等情,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點或第 7 點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即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回傳本室登錄建檔。
三、檢送「111 年中秋節廉政宣導小叮嚀」及「111 年中秋節廉政宣導標語」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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