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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2-08-10 | 點閱數: 432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9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110975471 號

主旨:本局所屬各級學校 111 年第 2 次第 2 階段幹事甄選,訂於 111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6 時 30 分於本府永
華市政中心 7 樓東側會議室辦理資績審查作業,逾期不受
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人員陞遷作業補充
規定」(以下簡稱陞遷作業補充規定)。
二、本次幹事職務甄選作業之參加甄選對象,依陞遷作業補充
規定第八點第(二)款及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人員任與幹事同職務列等現職滿
二年以上(服務年資計算至 111 年 8 月 18 日止,留職停薪
期間不計),「任現職滿二年」包含同一機關內不同單
位間調任與幹事相當職務(含以上)合計滿二年者。現職
如係改制移撥或超額移撥者,得併計原移撥機關學校服
務年資。

(二)具幹事任用資格(視職缺需求,須具綜合行政或文教行
政職系資格)。
(三)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
(四)現任職務(例如里幹事、戶籍員、助理員、辦事員)之
職務列等與幹事(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職等)不相當者,無法參加本次作業。現任與幹事職務
列等相當之主管職務或職務列等高於幹事職務列等者,
依市府 100 年 4 月 7 日府人力字第 1000240197 號函釋,得比
照第 2 階段參加甄選作業,申請時請檢附自願降調切結書。
(五)本市所屬學校現職護理人員因「職務等級不相當」,故
不符第 2 階段幹事請調甄選資格。
(六)本次幹事甄選職缺表另行公告於本局教育公告系統,請隨時查閱。

網址:

 http://bulletin.tn.edu.tw/


三、參加甄選人員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幹事資績評分表」1 份,資績評
分表上之申請人自評及機關初核請填計分數並逐級經服
務機關首長及任免權責機關首長核章(二級機關須由一級
機關首長核章),師二級或薦任第八職等以上人員請檢附
資績評分表自行簽請府層同意(人事、會計及政風人員須
簽至市府人事處、主計處及政風處同意),並於評分表核
章後,始得參加資績審查作業。
(二)「應檢附證件資料表」及相關資績證件正本及影印本各 1
份,正本核對後發還,影本抽存不予退還,並請申請人
於證件影本上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職名章。
(三)具有調任「綜合行政職系」或「文教行政職系」幹事資
格者,應檢附下列其中一項之證明文件供審查之用,未
檢附者,不得選填(請參閱附件銓敘部釋函)︰
1、經銓敘部認定具「綜合行政職系」或「文教行政職
系」專長證明文件(銓敘部電子信箱回函亦可)及經採
計認定最近 10 年(即 101 年 8 月以後)所修習相關學分證
明文件(學分證明書或成績表)。另,曾經銓敘部認定
「一般行政職系」或「教育行政職系」專長者,請重
新經銓敘部認定具「綜合行政職系」或「文教行政職
系」專長,如僅出具經銓敘部認定具「一般行政職
系」或「教育行政職系」專長證明文件者,不予採認。
2、具「綜合行政職系」或「文教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
銓審函。
(四))擬調任須具身心障礙資格之職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
冊正本核對及影本供抽存。(視公告職缺需要檢附)
(五)屬超額移撥人員請檢附現職派令(註明超額移撥)、離職
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四、旨揭職務甄選之相關規定請詳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
校 111 年度第 2 次第 2 階段幹事甄選簡章。
五、檢附「資績評分表、應檢附證件資料表及經歷及現職(銓敘
審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人員陞遷作業
補充規定」、「參加甄選作業資格具結書」、「自願降調
切結書」、「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英語檢

測陞任評分標準對照表」、「幹事甄選作業委託書」、
「銓敘部釋函」、「體格檢查項目表」等表件,請自行下
載參考使用。
六、旨揭職務甄選之各項訊息均公告於本局教育公告系統,請隨時查閱。

網址:

 http://bulletin.tn.edu.tw/


七、另,本次無護理人員職缺,爰不辦理護理人員甄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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