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二:修正本校「學生獎懲規定」。
提案單位:學務處
說明: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 111年 6月 14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10762988 號函辦理。(函文及本校獎懲規定如附件)
本校依據書函附件修正規定及對照表修正本校之「學生獎懲規定」,修正內容如下:
(一)刪除者:
1.第九條第九款:正式課程、學校重大集會(升旗、活動)遲到者。
2.第九條第十款:正式課程、學校重大集會(升旗、活動)遲到未依規
定至學務處站立看書反省,當月累記三次(含)以上者。
3.第十條第八款:無故不參加集會者。
(二)修正者:
1.第九條第十五款:在校上課期間未經許可隨意向外購買飲料、食品者。
修正為:在校上課期間未經允許外訂不符安全衛生之食品。
2.第十五條:有關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均有提供資訊及參考意見之權
利與義務。學生獎懲核定公布後,學生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於送達
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
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權責單位-輔委會)。
修正為:有關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均有提供資訊及參考意見之權
利與義務。學生獎懲核定公布後,學生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於送達
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
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權責單位-輔導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