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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紀亨 - 學務處 | 2022-03-29 | 點閱數: 252

辦理 111 年第九屆「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檢送作業要點及推薦表各 1 份,惠請貴單位協助轉知並依要點規定辦理初選、推薦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並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特辦理旨揭獎項。
二、獎項類別:
(一)團體獎項:
1、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程與教學、活動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面向)、推動藝術教育相關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特色,具有績效之學校。
2、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教育人才及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設計、開發教材教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向)、從事藝術教育研究、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政規劃、培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有具體貢獻者。
3、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於偏遠地區從事藝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
三、推薦方式: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一)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本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本(111)年 5 月 31 日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惟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學校,請逕送該署辦理。
(二)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體、學校,請於本年 5 月 31 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 7 月 31 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
四、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惠予轉知轄管團體、法人踴躍提出申請。
五、相關表件至「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網址: http://web.arte.gov.tw/aecp/)下載使用,請依推薦表注意事項填寫,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上傳所需電子檔。
六、如有填表相關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靜宜小姐,電話 02-2311-0574 轉分機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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