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9 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 1110199677 號 主旨:各機關(構)組織法規所定簡任非主管職務,必要時得由醫事人員或教育人員擔任者(雙軌任用),自即日起得比照公務人員簡任非主管職務加給支給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11 年 1 月 28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1400002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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