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 1110161240 號 主旨:有關退休(伍)軍公教人員於年度中放棄本人依法支領之定期給與,改請領遺屬年金者,其當年度年終慰問金,可依其改領遺屬年金前,實際領取月退休金(俸)之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1 月 21 日總處給字第 1114000118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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