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政字第 1101525249 號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邀參與出版社教科用
(圖)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相關工作應行程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得否應邀參與廠商教科用
(圖)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工作,「公立各級
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定有明文,另教育部 106 年 7
月 3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60101200 號書函可資參照,爰
針對專任教師部分,重申上開現行法令應為遵循。
二、至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
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2 點但書規定,是
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為利學校掌握校內教職員協助出
版社教科用(圖)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相關工
作等情形,遇上開情事建請向學校報備為宜,以示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