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101177479 號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前發生分娩、流產、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結婚等事由,實務訓練期間應如何給假一案,詳如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釋,請查照。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0 年 9 月 27 日公訓字第 110000903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南資信箱
永仁Gsuite
教室預約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