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101138790 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 7 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9 月 15 日總處培字第 110002794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