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100995003 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
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
自願退休條件自 111 年 2 月 1 日起,得依該函說明段之認定
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 5 年,年滿 56 歲」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8 月 13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00086893 號函
辦理。
二、檢附原函文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