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以外高中職學生:(全國 200 名)
1.家境清寒或因天災、父母疾病與失業等,導致家庭收入中斷,而無力繳納學雜費,且具奮發進取與積極向上之性向,經學校證明屬實者。
2.109 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 70 分以上,且未記有小過以上處分者。
因每校只能推薦一名,故人數超過時,以 1.持有政府證明文件者、 2.清寒程度、 3.學業成績的順序來決定優先順序。(校內收件時間到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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