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9年 3 月 27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900252267 號函轉教育部 109 年 3 月 2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10775 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任教之教師,倘持多學制教師證於同一學校不同學制間調動,仍係於同一學校服務,尚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5 條及高中介聘辦法第 14 條規定之現職學校,爰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
三、另考量學前教育階段教師係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與其他教育階段教師皆係於學校服務,有所差異;是以學前教育教師轉任他教育階段後如欲申請介聘,其曾任學前教育階段教師之年資不得併計為本辦法申請介聘之實際服務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