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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1-03-24 | 點閱數: 1201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 1100164176 號

主旨:修正「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職務代理人核支報
酬薪點原則」,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 100 年 4 月 12 日府人力字第 1000226150 號
函訂定在案,歷經 104 年、 108 年修訂,現應本市各級學校
護理人員採雙職稱(即護士或護理師)訂列,為使核支報
酬規範更具彈性,爰進行檢討與修正。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以約僱二等 190 薪點,月
支報酬低於基本工資者,以基本工資相同數額核支,酌
增部分文字,以臻明確。(修正第一點)
(二)增訂學校護理人員編制置雙職稱,依代理人所具資格,
倘具護理師證書者,得以約聘六等一階或約僱五等支
薪;僅具護士證書者,以約僱四等支薪。(修正第七點)

三、檢附修正後本原則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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