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0年 3 月 19 日編號第 174809 號公告辦理。
二、貴校如有教師,欲經由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旨揭縣市服務者,請轉知教師有關旨揭縣市之相關介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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