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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1-01-04 | 點閱數: 266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 1091597644 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
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核給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2 月 2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150021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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