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91581230 號
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
門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9 年 12 月 23 日院臺法字第 1090036072 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旨揭注意事項各 1 份。
二、依旨揭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
(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
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