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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0-12-02 | 點閱數: 392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社字第 1091467540 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
揚實施計畫」及推薦表(如附件)各 1 份,請各校(園)
踴躍推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11 月 30 日臺教國署秘字
第 1090143646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表彰堅守崗位、默默耕耘、犧
牲奉獻之教育工作同仁,並樹立可資效法之楷模,特辦理
旨揭計畫,規定如下:
(一)推薦對象: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符合推
薦資格之被推薦個人【含校長、教師、教學人員、職員
(工)及教育行政人員】或團體由其服務單位就個人或
團體之優良事蹟撰文推薦。
(二)推薦方式及程序:各單位擬具推薦表,敘明具體感人事
蹟,並按下列程序辦理後提交資料:
1、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人員及學校團體(以學校或幼

兒園為單位),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後提交。
2、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園長(以學校或幼兒園
為單位),由學校審查後提交。
(三)收件方式:各單位於 110 年 2 月 1 日(星期一)前繳交下列
資料:
1、推薦表及佐證與參考資料紙本(一式 3 份)寄達本局社
會教育科承辦人( 73001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 36
號)。
2、上開資料電子檔上傳至本局資訊中心線上填報系統第
12965 號;倘無填報權限,逕寄至電子信箱。
三、獎勵及表揚:獲獎者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致贈「杏
壇芬芳獎座」1 座,並記功 1 次;其優良事蹟編印「杏壇芬
芳錄」專輯,分送各級學校及相關單位;每年 6 月辦理表揚
大會。
 

備註:若有推薦人選請於 109 年 12 月 31 日前提出,並提行政會議通過後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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