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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0-10-20 | 點閱數: 440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 1091266893 號

主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之
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0 月 1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119017 號函辦
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
下簡稱解聘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教師、檢舉人及
學校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及提供資料;教師為
合聘教師時,從聘學校相關人員亦應配合;同條同項第 6 款
規定,依第 2 款規定通知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配合
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
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爰可於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說明不出席接受調查或未於規定期限提出陳述意見之效果。
三、依上,教師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
中,應依上開規定配合調查及輔導。教師倘依據教師請假
規則規範事由請假未到校,是否因此未能接受調查或輔導

尚待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認定,爰教師於進入解聘、不續
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倘無法親自出席接受調查
或輔導,應向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請假,經調查小組或輔
導小組核准後,始得不出席調查會議或輔導會議。
四、倘教師涉及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
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形,且已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
聘案件處理程序中,而未依規定配合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
作業程序,依解聘辦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8 條第 3 項辦
理,得認定為無法輔導改善或輔導改善無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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