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141289857 號
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9 月 10 日院臺法字第 1141019811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9 月 18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7028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三目略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附表一)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四目略以,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通報表(附表二)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但如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第二點所定人員(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含)以上機關首長、主任秘書、秘書長等),應依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按: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突發之情形得於事後函知陸委會外,原則上於行前一個月由所屬機關(構)函知陸委會)。
(三)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五目略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四)增訂第三點第二項有關上開所稱特定身分人員對象。
(五)增訂第四點第九款略以,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附表二)通報所屬機關(構),再由所屬機關(構)通報陸委會。
三、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請加強向所屬宣導本次赴港澳注意事項修正重點,針對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按:包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行前應確實依上開規定期限內辦理通報作業,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併同通報表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四、為便利各機關實務作業,本府差勤管理系統刻正配合修正介面及掛載相關通報表,並增列警示文字;餘非納入本府差勤系統之機關(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財政稅務局)請配合調整各自差勤管理系統加入警示文字。
五、檢附原函影本、附件及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赴香港澳門地區(含過境轉機)通報作業期程表各 1 份。